監管層在與金融機構創新的博弈過程中,逐漸形成機構監管、功能監管、行為監管、產品監管的綜合監管模式。引導網貸回歸為實體經濟服務,成為當前監管的重點。
創新和監管是一場永不休止的博弈。因此,市場監管應逐步向單一牌照發放過渡,即,監管主體為產品(各類個人貸款)或功能(如,貸款功能)。這樣既能保護消費者的權益,同時也能夠鼓勵創新。而目前的情況下,牌照的發放還是基于不同的分銷渠道、貸款機構的類型或業務所在地,這樣會限制創新,同時也不能保證公平的行業發展環境,要知道,這兩個因素都是實體經濟發展的決定因素。
“創新最大的動力就是規避監管、規避制度。”北京市網絡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政法大學互聯網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長李愛君近日在接受記者采訪時這樣表示。
她認為,金融科技一個重要特點是創新非常活躍、速度非常快,使得法律制度本身的固有缺陷,比如說制度滯后性和不完全性更為凸顯。金融監管90%是法律問題,因此也會導致監管的滯后性和不完全性更為突出。
隨著網貸等互聯網金融公司越來越多地運用金融科技進行創新,監管也面臨越來越大的考驗。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原副總裁、中國人民銀行原副行長朱民曾表示,金融正在發生的最大沖擊和變化是在監管和法律方面,因為金融科技的出現,監管必須從機構監管走向功能監管。近日,央行副行長易綱也表示,要加強統一監管,對功能相似的金融產品按統一規則監管。
行業內相關人士表示,如果一家企業在過去的十多年里一直不斷地推動金融服務的創新,那么這就意味著通過單一的監管框架,只需要運用基本的原則指導金融產品的開發和運營,這樣做將會一直刺激創新,而微觀監管則起不到鼓勵創新的作用。為了達到促進行業發展的效果,監管應該由一個單一的監管機構來統一進行解釋和實施,而不是分散在不同行業和地區的專業人員來進行。
就網貸來說,2016年8月出臺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規定,銀監部門實施行為監管,地方政府(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實施機構監管。
一位互聯網消費金融公司政府關系部門人士對記者表示,隨著網貸行業不斷發展,問題多發,很多創新并不符合持牌貸款機構的實際業務情況。比如,互聯網的發展讓貸款業務沒有了任何地域限制,但是持牌的貸款機構通常不會提供這種無邊界的貸款范圍。由于沖破了地域的限制,網貸公司可以為遍布全國范圍內的客戶提供金融貸款服務,那么相比于傳統的貸款機構,網貸公司的資本充足率低的問題必須加以解決,這樣才可以盡量避免網貸公司給金融系統帶來不可預測的風險,而這可能會給實體經濟帶來潛在的負面影響。另一方面,此前出臺的監管措施,還不能讓整個行業保持穩定,而只有擁有一個穩定的金融環境,才能為實體經濟提供可持續性的服務。因此,近期監管層又出臺了一些新措施,其中也體現了功能監管和產品監管的加強。但這也僅僅是統一金融服務監管新措施的第一步。
機構監管、功能監管、產品監管和行為監管之間各有側重、互相補充。李愛君表示,金融監管發展到今天,各國基本采取綜合性監管模式。
綜合監管大勢所趨
在監管與金融機構創新的博弈過程中,逐漸形成上述目前主要的監管方式,先后順序為機構監管、功能監管、行為監管、產品監管。
李愛君表示,產品監管、功能監管與行為監管、機構監管并不沖突。監管方式、方法和內容的終極目標是防范金融業系統性風險。如果金融市場失去穩定,它可能會引發一場嚴重的系統性風險,正如2008年金融危機所證明的那樣。金融的機構監管和功能監管,都是針對金融機構,防范其本身不發生系統性風險。行為監管則是建立在消費者保護的基礎上,確保金融產品不會對消費者造成傷害。
李愛君認為,理想程度上金融監管的發展不僅要優先于行業的發展,也要反映出金融業本身的客觀規律、特征并與金融結構相應。金融監管發展到今天,各國基本采取綜合性監管,機構、功能、行為、產品等都要監管。
銀監會副主席王兆星2015年撰文稱,監管體制改革要按照機構監管與功能監管并重的原則。功能監管是一種“橫向”監管,是在混業經營環境中,對不同類型金融機構開展的相同或類似業務進行標準統一或相對統一的監管,主要是防范監管套利,是按照金融業務的功能(而不是機構)實施的監管。
美國的功能監管也最終未替代機構監管。針對混業經營帶來的新挑戰,美國監管當局應對策略是:在機構監管的基礎上,加強合作功能性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