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18年7月1日起,惠州開始實行工傷保險浮動費率,這也意味著惠州將有超過5萬家企業的工傷保險費率將下降2檔,為原來基準費率的一半。
根據此前出臺的《惠州市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辦法》(下稱《辦法》),從本月起實行的工傷保險浮動費率舉措,旨在發揮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的經濟杠桿作用,包括對工傷事故和職業病多發、工傷風險提高的用人單位上調費率,對不發生或少發生工傷事故、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下調費率。
惠州市安監、人社等部門方面透露,以2016年為例,惠州市共53709家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其中1767家用人單位支付過工傷待遇,如果執行浮動費率政策,惠州市約96.71%的用人單位能享受下浮兩檔的政策優惠。
換句話說,開始執行新的《辦法》后,惠州將有超過九成的企業下浮兩檔,即他們工傷保險繳費只為原來的一半。
記者了解到,惠州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共分為八類四個檔次,分別為0.20%、0.50%、0.80%、1.20%。從2018年7月1日起,惠州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繳費費率,在執行基準費率的基礎上,根據其上1個自然年度工傷保險支繳率、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情況、安全生產領域聯合懲戒情況以及工傷保險違法情況實行浮動。
浮動費率主要根據工傷保險支繳率考核確定。工傷保險支繳率是指在上1個自然年度內,市社保機構已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免于考核情形除外),占該用人單位按所屬行業基準費率計算所應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比例。
工傷保險支繳率低的用人單位,除一類行業外,可享受費率下浮的優待,最多可下浮至本行業基準費率的50%;工傷保險支繳率高的用人單位,費率將會上浮,最高可上浮至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50%。
與此同時,費率還與工傷保險違法情況掛鉤,用人單位若是在上一個自然年度內經立案查實其有欠繳工傷保險費、騙取工傷保險待遇或是少報、瞞報繳費工資總額及職工人數等情況的,其工傷保險費率不實施下浮。
值得關注的是,實施工傷保險浮動費率,惠州參保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標準不受影響。同時,惠州工傷保險浮動費率每1年調整一次,首次浮動費率調整時間為2018年7月1日,浮動周期從2018年7月1日起執行至2019年6月30日止,今后以此類推。(張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