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車費問題和司機產生糾紛,母子兩人被惱怒的出租車司機用石塊砸死。一審,出租車司機王志遠以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王志遠不服上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王志遠上訴,維持原判。之后,被害人家屬將青島出租汽車司機起訴至法院,一審判決青島出租汽車公司對兩名受害者的死亡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賠償被害人家屬共195萬余元。青島出租汽車公司不服判決,提起上訴。8月25日,南都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了解到,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做出兩份終審判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出租車司機因車費糾紛砸死乘車母子被判死刑
2017年3月11日16時26分許,邵某和其不滿5歲的兒子張某在青島市城陽區某超市門口搭乘王志遠駕駛的出租車前往青島市城陽區某社區,途中,王志遠與邵某因車費的支付問題發生糾紛,王志遠遂駕車載邵某、張某返回起點并要求兩人下車,邵某明確表示拒絕下車并要求王志遠將其兩人送至目的地,王志遠惱怒之下,將兩人載至青島市城陽區西旺疃社區北邊山坡下,持石塊先數次擊打邵某頭部,后數次擊打張某頭部,致兩人顱腦損傷當場死亡。之后,王志遠投案自首,并在報案后對其行為供認不諱。2017年3月12日,王志遠以故意殺人罪被刑事拘留,并于2017年6月30日被逮捕。
2018年6月21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做出一審判決。王志遠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志遠作為出租車司機,在運載乘客的過程中未能規范文明服務,在未到達目的地時要求乘客提前支付車費從而引發爭執,且在與乘客爭執后,再次以拒載這一違反行業規范的方式進行處置,導致矛盾升級,后在乘客要求其繼續履行運載合同拒絕下車的情況下行兇殺人,持石塊連續擊打被害人頭面部,并無端遷怒于無辜隨行幼童,致二人死亡,其犯罪性質特別惡劣,犯罪手段特別殘忍,犯罪后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依法必須嚴懲。
王志遠不服判決,提出上訴。2019年3月27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王志遠上訴,維持原判。
被害人家屬起訴出租車公司 一審獲賠195萬
被害人家屬向一審法院起訴青島出租汽車公司,要求其賠償死亡賠償金、生活費、喪葬費等費用。
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本案中,兩名被害人在青島市城陽區某超市門口乘坐出租車前往青島市城陽區某社區,根據出租車行業的交易習慣,旅客自乘坐出租車起計價器開始計價,到達目的地后旅客按計價器顯示的金額支付運費,故旅客自乘坐出租車之時起,旅客與承運人形成旅客運輸合同關系。出租車的實際車主雖為王志遠,但以青島出租汽車公司的名義提供營運服務,故青島出租汽車公司應為承運人。
青島出租汽車公司未按照旅客的要求將旅客平安送至指定的目的地,且不能提交充分證據證明邵某和張某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應當按照違約責任對邵某和張某的死亡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青島出租汽車公司賠償被害人家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誤工損失、交通費等共計195萬余元。
出租汽車公司不服判決 終審維持原判
青島出租汽車公司不服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判決,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青島出租汽車公司認為,被告人王志遠故意犯罪造成的死亡賠償金等損失是合同訂立時不能預見的,不應由青島出租汽車公司承擔。除此之外,王志遠存在明顯違約行為,被害人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及事態的進一步惡化。且造成本案悲劇的系王志遠的故意犯罪行為,青島出租汽車公司并沒有任何的過錯,一審判令青島出租汽車公司承擔全部責任,不符合公平原則。
對此,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中,王志遠以青島出租汽車公司的名義提供營運服務,兩名被害人與青島出租汽車公司之間即形成出租汽車運輸合同關系。王志遠在履行運輸合同過程中,未按照被害人要求將其平安送至指定目的地,而是故意非法剝奪其生命致其死亡,被害人家屬主張青島出租汽車公司作為承運人依法承擔違約責任,符合法律規定。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刑事裁定書并未認定被害人在履行運輸合同中存在過錯,因此,青島出租汽車公司主張被害人沒有履行防止損失擴大義務,對擴大的損失不應承擔無證據證明。青島出租汽車公司應依法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對邵某和張某的死亡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2019年5月7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決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關鍵詞: 的哥因車費砸死母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