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均住房面積達到18平方米以上的(80周歲以上的不受住房面積限制),可以申請將戶口遷至有合法穩定住所的成年子女處。在城鎮范圍內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提供遷入地登記的《浙江省居住證》,可以不受年齡限制。
新政策:成年子女戶口在市區城鎮范圍內的,其老年(男60周歲、女55周歲以上)父母可以申請將戶口遷至有合法穩定住所的成年子女處。在城鎮范圍內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提供遷入地登記的《浙江省居住證》,可以不受年齡限制。
04 投資創業落戶:新增商業用房或辦公用房落戶
根據新政,在我市投資辦企業、個人創業稅款繳納滿3年或社保繳納滿3年,且取得商業用房或辦公用房合法所有權的,可將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戶口遷入到房產所在地的社區集體戶。戶口已在市區城鎮范圍內的(市內無合法穩定住所的除外),不得將戶口遷入社區集體戶。
進行析產的商業用房或辦公用房按照“一房一戶”的原則,由不動產權屬證書上共有人協議并公證確定所占份額高于平均份額的一名辦理落戶。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新政還將“社保、稅款繳納年限要求”由“連續繳納年限”調整為“累計繳納年限”,即申請之日以前連續3年調整為“4年內累計繳納36個月”;申請之日以前連續2年調整為“3年內累計繳納24個月”;申請之日以前連續6個月調整為“1年內累計繳納6個月”。
來源:寧波發布
關鍵詞: 寧波落戶新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