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建筑行業的發展,建造師資格證掛靠市場需求量變大,掛靠的前景以及高昂的費用吸引了越來越多的人考取并掛靠建造師資格證。與此同時,企業與勞動者之間存在的究竟是掛靠關系,還是確認勞動關系的案件也日漸增加。近日,成都武侯法院就受理了一起類似的案件。
“我是2016年5月被他們公司聘為項目經理的。”原告馬某說,自己與某建筑工程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并于次月,將個人執業證書轉注于該公司。但是,該公司一直拖延為其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并因此為由,不安排他到施工現場從事相關工作,至今不為其辦理二級建造師證書轉出注冊手續。
多次協商未果,馬某將該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判令某建筑工程公司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應得報酬、經濟補償及相應損失共計17.4萬元,并為原告馬某補繳社會保險。
“和馬某簽的《勞動合同書》,他的簽名并不是本人所簽,該合同從未實際履行。”該建筑工程公司辯稱,2016年3月,公司創立人與另一公司簽訂協議,約定由該企業管理公司作為中介,代辦工商注冊,就代理房建三級、市政三級等事宜提供咨詢和代理服務。而馬某的二級建造師職業注冊證書,也是由該公司提供服務時,掛靠在該建筑工程公司名下的。
“勞動關系帶有較強的人身依附性,勞動爭議案件中認定勞動關系是否存在,不僅應審查其主體是否適格、是否有書面勞動合同,還應審查當事人之間是否符合勞動關系的實質要件、是否發生實際用工、勞動者是否提供有償勞動并接受用人單位管理。”武侯法院認為,本案原告雖與被告簽訂了《勞動合同》,并將二級建造師掛靠在被告處,但從未到被告公司上班,也沒有領取過工資。依據相關規定:注冊建造師不得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法非轉讓資格證書、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原、被告雙方通過“空掛資質”的形式規避法律的行為系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違法行為,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應當無效,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法院判決,駁回馬某的全部訴訟請求。宣判后,原告上訴,二審維持原判。現該判決已經生效。
建造師掛靠注意事項:
1、與發證單位保持良好的溝通,確保只有企業資質得到提升和使用,不參與本單位的招投標和項目管理。如果不需要參加項目,項目的問題與合格的建設者無關。
2、建設者注冊后,必須由個人保管職業資格印章,并妥善保管個人信息,如身份證原件、畢業證等。參加投標和項目經理登記是必要的。這類證書是必需的。
二級建造師社保證明怎么開
被保險人需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社會保險繳費證明時,需持有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如需代理,受托人還需持有書面委托材料及其有效身份證明)和去繳費地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關鍵詞: 建造師掛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