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中辦和國辦聯合發布《關于建立“一帶一路”商事爭端解決機制和機構的意見》。最高法院牽頭組建通過多元化爭端解決的方式聯合仲裁調解和訴訟機制,建立商事糾紛爭端的解決機制,為此做三大工作:建立國際商事法庭,建立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建立“一站式”的綜合性的糾紛解決平臺。
6月28日,最高法院發布了建立國際商事法庭的司法解釋,據此建立了兩個商事法庭,一個在深圳,另一個在西安。
商事法庭受理四類案件:第一類是當事人協議糾紛交由中國國際商事法庭解決,爭議額在3億元人民幣以上;第二類最高法院準許由地方高級法院報請審理的,疑難復雜、標的額較大、社會影響度較大,在法律爭議方面有意義的案件;第三類是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一審國際商事案件;第四類是依照規定確定的“一站式”糾紛解決平臺內仲裁的當事人申請的一些仲裁保全、撤裁或者執行裁決的案件。
這些案件的審理有幾個特點:首先是對現行民事訴訟法制度的創新性突破。通過商事法庭審理的案件一審終審,效率高、過程短、費用低;第二是程序方面先征得當事人同意才能由國際專家委員會的委員來調解或審理;第三是審理涉外案件證據不提供中文翻譯;第四是可采取網絡方式調查收集證據,組織質證;第五是五種途徑查明域外法。
現在有5家仲裁機構,兩家調解機構,包括貿仲,上海仲裁院,深圳仲裁院以及海仲等。這5家仲裁機構和兩家國際商事調解機構與已經成立的國際商事法庭、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一起共同構建的調解仲裁訴訟有機銜接的糾紛解決平臺,形成“一站式”國際商事糾紛解決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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